(2)季某是否因某公司不录用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如有,该损失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
3.法院认定
(1)被告撤销聘用通知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被告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接收,《聘用通知书》同时载明“取决于通过聘用的背景筛查,如筛查…您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终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背景筛查中缺乏充分证据,提供的事实不具有考证性,故被告在向原告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情节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一种情形。同时,原告于2月22日向上家工作单位发出邮件于3月12日辞去上海XX公司工作,该情节又与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相符。综上,被告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
(2)某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季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某公司向季某发出不可撤销的聘用通知,季某回复邮件确认接收通知作出承诺,但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书面要件而未成立,纠纷发生于缔结合同过程中。
2、缔约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即为先合同义务之一。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更负有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某公司向季某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即应受此要约拘束,某公司应与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予以拒绝,有违民事行为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
3、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某公司向季某发出聘用通知,允诺提供给季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试用后月薪等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季某对该要约产生合理信赖,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做好为某公司工作的准备。然,某公司不录用原告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在此期间,造成季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季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季某诉请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5,172.41元,系鉴于《聘用通知书》的工资和签约奖励费,但双方未实际履行,该《聘用通知书》要约的工资和签约奖励费不能适用于季某失业状态的损失金额。结合季某前、后履行的劳动合同薪酬,对其因被告缔约过失行为所致经济损失之具体金额,本院酌定按80,000元/月,计二个月为宜。
3.法院判决
北京某公司赔偿季某损失人民币160,000元。
案号:(2021)沪0101民初29436号
用人单位撤销offer的法律风险
(一)offer本质上是一种要约,撤销需慎重
offer不同于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offer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要约,当劳动者确认入职后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则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可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实务中,一般offer都会要求求职者限期内进行确认,符合不可撤销的第一种情形;而预备入职的求职者往往会与原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形所说的“合理准备工作”。因此,撤销offer将会存在法律风险,需要谨慎。
(二)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撤销offer实际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需综合考量。
经劳动者承诺的offer实际上对双方具有了合同约束力,如果出现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因此不履行合同义务,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新冠疫情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等。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基于自身考量主动撤销offer的,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offer作为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即成立,用人单位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offer后,求职者予以回复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该公司,一般都会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此后公司再以其他原因拒绝录用求职者,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并且可能给求职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对此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的数额,一般会结合求职者的个人情况、就业环境等、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标准、求职者原工资标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发放offer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到offer中,offer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关键的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条款要清楚无歧义;
2.录用通知书应有期限限制,即明确约定逾期回复的,视为放弃,offer失效;
3.根据具体情况列明生效条件条件和失效情形,最大程度保障单位的用工主导权与操作灵活性;
4.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等情况在offer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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