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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讲了,新三板企业赴港上市,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彻底从新三板摘牌,然后申请在港交所IPO。那么怎么样才能在新三板摘牌呢?新三板的章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我们整理、摘录如下:
新三板挂牌企业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五条 【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第六条 【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终止挂牌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情况,以及异议股东的主要意见。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停复牌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转让日起暂停转让。主动终止挂牌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次一转让日恢复转让。
第九条 【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
(一)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
(二)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三)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就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对异议股东作出安排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那么,新三板一般会怎么反馈呢?反馈一般是这样的:
请公司明确具体摘牌原因,说明公司业务发展及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请公司说明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挂牌公司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
我们已经对相关条文整理完毕,以方便读者阅读、处理。下一期我们讨论新三板摘牌相关的案例。